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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发布的《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太原市的所有餐饮经营者一律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对此,我感到十分吃惊。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认为,这一禁止性的规定的出台,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有关立法的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餐饮经营者特别是餐具消毒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一、这一禁止性规定,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其效力高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高于上级政府规章,属于典型的国家《立法法》规定的“超越权限的”行为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行为。
《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这条规定,标明了太原市政府制定这一政府规章的法律法规依据,但是翻遍了这三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翻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规定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或类似价格违法行为。在《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列的具体条文中,我们也找不到一条对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或类似规定,当然就更找不到对此 “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具体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但同时还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根据《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1、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制定,对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执行可以细化,但绝不允许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权限,另搞一套。
2、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规章。这个效力,简单讲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广义的法律效力包括几个方面:即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我们撇开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不谈,只说对人的和对事的效力,简单说就是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应受到处罚,应受到什么处罚的规定。
说到这里我想大家应该很清楚了: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规章规定“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规章规定“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应当受到“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没有国家立法机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太原市政府发布的《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贸然把“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定性为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规定,其效力远远高于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号入座,这个错误属于典型的国家《立法法》规定的“超越权限的”行为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行为。
二、禁止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餐饮经营者特别是餐具消毒企业的合法权益。
表面上看,太原市的禁止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规定,是从一元钱着手, “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不是能够达到真正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呢?我认为:
1、 这一禁止性收费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问题,一直为公众所关注。据了解,目前我国食品经营单位卫生状况堪忧,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难度较大,尤其是中小餐饮经营者,由于其多而散,更难以监管。一盆水洗一桌碗,然后用台布或餐巾进行擦拭的清洗模式我想人们是司空见惯的,包括一些大饭店及高档包间。近年来中小餐馆广为使用的消毒餐具,明显的改变了餐具卫生状况,有效地排除了餐饮卫生安全隐患。作为一个消费者,就我本人来讲,我是十分推崇消毒餐具的,我觉得正规厂家的消毒餐具起码要比那一盆水和台布擦出来的餐具要干净一百倍,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我愿意来花这一元钱,也鼓励大家花一元钱来保护自己的健康。但是,禁止收费的规定会不会使消毒餐具远离消费者而去呢?对此我充满了担忧。前两天,我在太原电视台发现节目看到一个片子,片中不少消费者对此也充满担忧,担心一盆水的问题会愈演愈烈。如果我们的消费者在餐馆不能依法自主选择到消毒餐具,如果因为禁止收取这一元钱的问题引发了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我想直接受到损害的就是广大的消费者。现在春天来了,在甲流、甲肝、乙肝等流行传染病肆虐高发的季节里,饮食卫生安全更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绝不能因为一元钱的问题而忽略广大消费者对健康的需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由此可见,使不使用消毒餐具,愿不愿意出钱购买使用消毒餐具的自主选择权完全是在消费者,而不取决于某些行政干预。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对于愿意付费买安全,花钱买健康的消费者绝不在少数,而且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这个新的消费习惯不断会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明令禁止收取餐具消毒费,必然会使大量的餐饮经营者放弃使用消毒餐具,使广大消费者陷于无消毒餐具可以选择的境地,由此也必然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这一禁止性规定侵害了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首当其冲,按照这一禁止性规定,太原市的餐饮经营者成
为了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自2011年3月1日起,如果再收取餐具消毒费,其行为就构成了价格违法,就要受到大家都知道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接触过不少餐饮经营者,他们普遍对这一禁止性规定即这一法律约束感到压力和害怕,由此已经普遍对他们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现在面临的状况是,餐饮经营者们都在谨慎的约束着自己的行为,以免触及价格违法这一底线,很少有人来考虑这个价格违法行为的确立是否有法律依据,收取餐具消毒费是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价格违法行为等这些问题。在我的第一个问题中,从立法的角度我已经阐明了观点,现在我们仍沿着这条思路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
(1)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比如国家制定的刑法,就是国家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犯罪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的法律;又如治安管理法,就是国家规定什么是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和如何进行处罚的法律。具体到价格法,就是国家为规范价格行为,规定什么是正当的价格行为,什么是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对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也就是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则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如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所作的进一步细化。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我把餐饮经营者收取的“餐具消毒费”和价格法规定的这八项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对照,没有一项能与此相对应或是沾边。这就是说,所谓的餐具消毒费及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的费的行为,并未列入价格法所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范畴。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绝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2)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是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通过细读价格法,我还真正熟悉了价格法的另外两条规定,那就是法律赋予所有经营者的权利。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什么是政府定价行为呢?价格法的第三章就是政府定价行为的具体规范。我们用价格法的原文来说明一下:“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除此,政府定价还有必须的法律程序,在此就不在赘述,显而易见,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只要不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营者完全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由于餐具消毒费从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那么餐饮经营者收取的餐具消毒费毫无疑问的就完全属于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格,太原市的“经营者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这一禁止性规定显然侵害了法律赋予餐饮经营者的“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这一合法权益。
3、这一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了餐具消毒企业的合法权益。
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是针对饮食行业卫生状况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山西省,餐具消毒企业已经覆盖到县。到目前,这个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如卫生监督、质量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的支持与监督管理下,这个行业不断走向规范,其产品有效地解决了社会餐饮单位餐具卫生安全问题。在此我引用长春市人大代表许凌宇对消毒餐具的一个评价:“推广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创建和保持国家卫生城市,有利于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关怀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是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的。”然而,这样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在太原市却随着禁止收取餐具消毒费规定的出台,受到了重创和打击,尤其是对餐具消毒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太原市的禁止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规定,表面上是针对餐饮经营者,未提及餐具消毒企业,但实际上这条规定对餐具消毒企业的约束力远远大于了餐饮经营者。我在这一规定出台前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时,曾提出一个观点,就是:“餐具消毒企业通过餐饮经营者推销自己的产品,是餐具消毒企业进行经营的唯一渠道。”现在,不允许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消毒费,显然就这唯一的经营渠道被堵死了,实际上就是把餐具消毒企业置于了死地。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本市的餐具消毒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全省,波及全国,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具有合法的资质,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受卫生管理部门监管的餐具消毒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合法的经营主体,它的产品是商品,和市场上合法流通的其他商品一样,有着其商品的成本构成。正因为如此,使用餐具消毒企业的消毒餐具才具备了有偿性。一些消费者对就餐时收取的一元钱的消毒餐具费有意见,而也有的消费者又极力推崇收费消毒餐具的使用,我认为这是不同消费观念的体现,但无论哪种消费观念都应该尊重和顺应市场的经济规律。如果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一部分人的意见上升为某种行政干预,由此保护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又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将有偿使用的产品变成了无偿使用的产品,使企业失去了正当经营的市场或因此倒闭,那么这种行政干预扮演的实际就是一种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角色,毫无任何公平、公正所言。
三、关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如上所述,既然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禁止收取餐具消毒费的有关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有关立法的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餐饮经营者特别是餐具消毒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就突出地摆在了大家的面前。就我个人的看法,主要还是要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着手解决问题:
1、建议太原市政府针对关系到广大消费者、餐饮经营者、餐具消毒企业切身利益的这一禁止性规定举行听证会,力求政府早日对错误的规定作出修改。
2、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向有关立法、法律监督部门如实反映这一禁止性规定的错误,争取有关立法、法律监督部门依法对这一规定给予法律干预。
3、组织法律专家学者对太原市这一禁止性规定给予论证,并对此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4、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比如价格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通过新闻舆论实事求是的反映社会各方面针对这一禁止性规定的产生不同意见。
5、因为未执行这一禁止性规定而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餐饮经营者,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广大法律工作者一定会为大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文摘自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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