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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日前制定了《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针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场所、生产、检验、包装、消毒标准、从业人员等七类违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最高达3万元。
这一《办法》设置了硬件门槛:集中消毒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且距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三十米以上;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该《办法》要求,对餐具消毒作坊的卫生许可实行“备案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中消毒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 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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