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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吃饭,如果使用的公共餐具不干净,健康就无法保障。5月31日,《南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新规恢复了集中洗消企业的许可准入,增加处罚种类等内容,在保护消费者在外就餐权益的同时,也对公共餐饮具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餐饮店应提供自备餐具供选择
现状扫描:市民何小姐在埌西某公司上班,由于工作关系,中餐她和许多同事都在公司附近的餐饮店解决。大多数的餐饮店直接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而有的餐饮店特别是排档式餐饮店,虽然餐桌上也备有套装消毒餐具和自行消毒过的碗筷供选择,但她发现,这些小餐馆的消毒柜基本上处于“休假”状态:不是电源没接,就是不运作,还有的消毒柜本身就污迹斑斑,餐具消毒很难得到保障。
规定:《条例》规定,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另外,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除提供自行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外,可以提供集中清洗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这就意味着,经营者不但要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还要提供自备的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不能强制消费者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另外,考虑到如果自行消毒的随意性太大,消毒不彻底、甚至不消毒,无法保障消费者健康,《条例》还明确规定,使用无配送的公共餐饮具的各类餐饮排挡、摊点,“必须具备自行消毒专用的煮沸消毒炉具、洗涤剂和消毒剂”等。
为了打击“黑作坊”,《条例》还规定对集中洗消企业实行“许可”,抬高集中洗消企业的准入门槛,集中洗消企业未经卫生审核或者卫生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业。
处罚:公共餐饮具使用前未消毒或消毒后不符合标准且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集中消洗企业未经卫生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开业的,除被责令停产停业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消毒餐具要有保质期
现状扫描:如今,不少市民上餐馆时,习惯使用有包装的套装消毒碗,在吃早餐时,也会留意使用的是否是消毒碗。由于工作关系经常外出就餐的市民叶先生说,他在就餐过程中最常见的是一些粉店将消毒碗套着塑料袋使用,他认为“这明显是在重复使用”。还有一次,他发现自己所使用的消毒餐具包装上写着“保质期五天”,可却没有找到生产日期。
规定:《条例》对“放心碗”的卫生规范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批号、消毒日期、保质期限等信息。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工作时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已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应使用专用且密闭的保洁柜存放,保洁柜也要定期消毒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集中洗消企业不得提供已超过保质期限的公共餐饮具。一次性餐饮具使用后必须废弃,不得再次使用。
集中洗消企业提供公共餐饮具给餐馆时,应当出具餐饮具批次检验报告。而餐馆租用集中清洗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则应当查验集中洗消企业的卫生合格证和公共餐饮具批次检验报告,并建立台账,同时,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对采购的一次性餐饮具使用索证制度并建立采购台账,确保相关企业购买、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餐饮具。
处罚:提供已超过保质期的公共餐饮具或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清洗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场所或从业人员未保持整洁卫生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餐饮具定期“体检”
现状扫描:近年来,南宁市卫生等执法部门不断加强对公共消毒餐具的监督管理工作。最近的一次抽检是2011年,南宁市卫生监督部门对市本级21家餐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了抽样检查,全年共抽检消毒餐具410件,合格398件,合格率97.1%。
规定:《条例》对公共餐饮具监督检查的时限、频次等规定作出了强制要求,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中洗消企业的公共餐饮具抽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个企业采样不少于10份,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具进行检验,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公共餐饮具经检测不合格的,集中洗消企业应当停止配送或者召回已配送的公共餐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停止使用。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销售者一次性餐饮具查验制度和采购台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处罚:集中洗消企业未按要求对已消毒的公共餐饮具进行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出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卫生审核合格证。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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